第337章:当庭又翻供
对于这突然冒出来的证人和他做的证词,华国伟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会在法庭上知道了,着实吓了一跳。
这怎么可能?他心里很清楚,当天坐在驾驶员位置的明明是林国富,他是千真万确坐在副驾驶的位置。
这个证人是在说谎,可这个人为什么说谎?他根本不认识这个人,无冤无仇的,为什么要冤枉他?
这一定是公安找来的托。这帮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抓错了人,所以找了个人来说谎,就是为了给他定罪。
他坚决不承认这份证词。
高法官问过他之后,又转头去问林国富。
结果,当着所有人的面,林国富又改口供了。
这一回林国富的口供又变了样,既不是第一次的他开车华国伟抢夺方向盘撞罗家父女,也不是第二次的他开车出事故,华国伟好心帮忙,而是完全不一样的第三个版本。
在这个版本里,他认同了目击证人的证词。当时开车的并不是他,而是华国伟,他是坐在副驾驶的位置。
据他所说,华国伟跟自己学过一点开车,当时说手痒想玩玩。他不好意思拒绝,就把车借给对方开着玩玩。那会车是空车,又是中午,马路上没人,他就麻痹大意,没把安全当回事。
可万万没想到,这马路中央就来了个横穿马路的罗芙蓉。
他当时不知道罗芙蓉就是华国伟的老婆,更不知道华国伟再跟老婆闹离婚。他也不好说华国伟当时是不是故意要撞罗芙蓉,反正华国伟当时就直勾勾瞪着那个罗芙蓉,车子也点不停,朝人冲过去。
他吓坏了,怕出事,就赶紧去拉方向盘。他心里是想要阻止车祸,可也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最后反而导致了车祸。他承认自己有罪,也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事到如今,他就想说出真话,接受审判。
至于第一次口供,他是为了逃避责任,所以把罪名都推到了华国伟头上。至于为什么明明是华国伟开车,他却一直说是自己。是因为他怕再承担一个玩忽职守的罪名,毕竟卡车是他的,这个责任他逃不了。
这也是他不忍心害死华国伟,留了个扣,好搅混水,给华国伟脱罪的机会。哪知华国伟自己心里有鬼,竟然承认他想要撞死罗芙蓉。
后来,华国伟自个怕死,后悔了,就找人来说情。他心一软,就改了口供。怕公安不信,所以没改两人的位置,只说是他没开好车,华国伟是帮忙。
可没想到公安找来了目击证人,他见瞒不下去了,这才决定说出真相。
这话一出,全场哗然。尤其是华国伟,嗷的一声叫,瞪起眼就朝他扑过来,伸手要掐他的脖子。
要不是法警反应快,赶紧把人拉住扯开,林国富说不定真会被他给掐死。
法庭里乱作一团,高法官不得不猛敲锤子,让所有人安静下来。
面对案情的突变,检察院的人也惊呆了。但很快明白林国富的这份口供对他们有利,面露欣喜。
在梆梆的锤击声中,其他人都安静下来,唯有华国伟仍然止不住的破口大骂。
“林国富,你这个小人,王八蛋。你收了钱不办事,你不得好死。我去尼玛的,我呸!”
高法官不得不警告他。
“被告人华国伟,请注意你的言行,控制你的情绪。如果你再大声喧哗吵闹,我就只能叫法警带你离开法庭。”
华国伟总算还没傻到底,他知道自己要是离开了现场,就真的百口莫辩了。所以哪怕心里恨不得扑过去咬死林国富,此时此刻也不得不按耐住这份愤怒。
他终于停止咒骂,狠狠的瞪着林国富。如果眼神能杀人,他早就捅死对方一百次。
面对他愤怒的咒骂和目光,林国富不以为然。他很平静的摸摸自己的脖子,偶尔难过的咳嗽几声,表情淡定自如。
只是在接触到罗芙馨质疑的目光时,才别开眼神低下头去,面带心虚和愧疚。
罗芙馨皱了皱眉,满心疑惑。她本以为案情已经够复杂,哪知还能再峰回路转。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林国富这口供怎么变了又变,到底哪份是真,哪份是假?
她知道他收了华国伟的钱,所以第二次改了口供。可为何在法庭上又第三次改口供?这一次,他是为了正义才改口的吗?
还是说,依然是另有目的。
这改来改去的口供,对案子的审判到底是好还是坏,她也是看不明白了。
同样看不明白的还有周连富和罗雪梅。作为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他们当然是满心希望华国伟被定罪判刑,越重越好。可两人都没想到这案情会变得这么复杂,而且一变再变。尤其是周连富,作为受害人他原本以为自己是最了解案情的,可现在他也糊涂了。
到底是谁开车撞了他?华国伟到底是故意的,还是被冤枉的?这个林国富又是怎么回事?他到底是开车的,还是帮忙的?全乱套了。
而对于罗雪梅来说,她心里最关心的还是谁来赔钱?
华国伟说他是无辜的,林国富也说他是无辜的,那他们两都是无辜的,都不肯赔钱,老头子的医药费怎么办?
她有一肚子的疑问,想要问法官,问公安,问小女儿。可她怕自己开口说话提问题,也会被赶出法庭,所以捂着嘴不敢问。
旁观席上,罗家人吃瓜吃的目瞪口呆。
而法庭上,检察院和两个被告,主要是和华国伟之间,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林国富是很痛快的认了罪,可华国伟坚决不认。
他既不认罪,也不认可证人的证词,更不认可林国富的新口供。他坚称自己和林国富的第二份口供才是真实情况,反正他是无辜的,他没罪。
这有罪没罪又不是他说了算。检察院自然不会放过他,当庭拿出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林国富的第二份口供无效,是收了他的贿赂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