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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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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我理解了。”韩玉红点头道。
    “杜律师,那些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们发生x关系怎么算,也算是犯罪吗?”陆守庆突然问道。
    “不一定。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x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杜庸回道。
    “哦,要是这么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更不构成犯罪了!”陆守庆若有所思道:“杜律师,我听说有种刑叫缓刑,不用蹲大牢。我儿子的情况能不能适用缓刑?”
    陆守庆想的明白,如果儿子构成犯罪,那尽量别让他蹲大牢,大牢里什么人都有,儿子还小一进去跟着什么人学什么人,搞不好出来更难管。
    “这个有点难。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杜庸看着对面的夫妻二人,心中暗道:这二位的问题真多,快赶上十万个为什么了。
    “那我儿子会被判几年?”陆守庆皱了皱眉头。
    “眼下还不好判断,您儿子的案子现在哪个阶段?在检察院还是在法院?”杜庸问道。
    “前两天刚被移送去法院。”陆守庆回道。
    “嗯,从目前您讲述的情况来看,您儿子已经高中毕业上了大学,是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子发生x关系,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当然这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看您儿子是什么时候知道对方真实年龄的。”杜庸的话给了对方一丝希望。
    陆守庆与爱人用眼神交流后,陆守庆问道:“杜律师,我儿子这案子如果委托您办理,律师费怎么收?”
    “一审律师费六万元,如果有二审,再收三万元律师费。案子在本市不收差旅费。”杜庸报价道。
    这案子不复杂,杜庸怕要高了把对方要跑了。
    “还有其他费用吗?比如找关系的费用。”陆守庆问道。
    杜庸一笑:“我们办案子是不找关系的,如果您有关系可以自己找一找,我们不反对。对了,你们能不能跟那女孩子的父母沟通下,让他们出一份谅解书?”
    “不可能的。出事后,我曾去找过对方几次,但是对方根本就不见我,给钱都不要。”陆守庆摇了摇头。
    “好吧,那只能如此了。”女孩子的父母不接招,杜庸也没辙。
    陆守庆夫妻嘀咕了一阵,最终办了委托手续,支付了律师费。
    送走陆守庆夫妻后,杜庸和程都回到了工位,开始忙手上的案子。
    “师父,为什么成年人与十二至十四周岁的女孩子发生x关系,需要明知女孩子的年龄才能定罪。
    而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孩子发生x关系的,则一律认定男方‘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一律定罪?”杜庸很少接触这类案子,所以对相关规定不太理解。
    “一般来说,认定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考虑被告人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结合被告人作案时存在的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jy等x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由此可知,该文件根据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这一基础事实,创设了一项‘推定明知’。”杜庸说完,端起茶杯喝了口茶水。
    早上泡的茶,杜庸谈完案子回来时,已经凉了。
    “那为啥要创设‘推定明知’?”程都挠了挠头,有些不理解。
    第1013章 图啥呀?
    “这么说吧,不足金钗之年的女子基本上社会关系简单,外在特征相对较为明显。
    即便极个别女子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能够判断出其真实身份,而且从对不满金钗之年的女子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
    故推定该情形中行为人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是合乎经验常识的,也不违背刑法总则对犯罪故意的一般界定。”杜庸解释道。
    作为师父,他觉得有必要让徒弟明白法律规定背后的意义,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不能死背法条。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
    “也就是说,凡是对不满金钗之年的被害人实施jy等x侵害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理由,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应从重处罚,是这意思吧!”程都看向师父。
    “嗯,可以这么理解,但是如何量刑,是否从重处罚,还要看具体案情。”杜庸点头道:“你联系下看守所会见,和法院阅卷。”
    程都答应一声,拿起了手机。
    (注: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已于2023年6月1日起废止。)
    杜庸一抬头正看到李明博向他走来。
    “杜律师,您方便吗?”李明博问道。
    “方便,有事您说话。”杜庸知道李明博与方轶原来是老同事,所以对他非常客气,再正气的团队也免不了人情世故。
    “杜律师,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未成年人的刑事案子,之前我没做过这类案子,我听方老大说,您之前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向您求教下。”李明博也表现的非常客气。
    入乡随俗,他也随着众人称呼方轶为方老大。
    这个案子是李明博转过来后,团队分给他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比较谨慎。本来他想跟一同转过来的三位资深律师一起研讨下案情,但是大家都出去了,只剩下几个年轻的律师在忙手里的案子。
    他想找方轶咨询下,但是方老大提着包也出去了,他只能听方轶的来找杜庸。
    “没问题,咱们去方老大办公室聊吧。”杜庸起身带着李明博去了方轶办公室。
    “我昨天去会见了被告人,也阅了卷,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李明博坐在杜庸对面,将案情讲述了一遍。
    李明博办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吕洪哲的父亲有位朋友是律师,于是便将案子委托给了朋友。李明博为第二被告人宋荣明提供辩护。
    去年十月十一日中午一点,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经事先预谋,在县里一处红绿灯旁将路过的谢志权(被害人是金钗之年)拉到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树林内,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谢志权掏出现金人民币十元给吕洪哲,二被告人又从谢志权身上搜得现金五十六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十二日晚上七点多,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公路边将路过的聂广(被害人是豆蔻之年)拉到一旁僻静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七元。
    同月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二人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连亚庆(金钗之年)拉进附近公园的小树林内,因在连亚庆的身上未搜到钱,二人便对他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
    当晚,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又在红绿灯处,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拦住,二人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但朱登奎体胖,二人拉不动,见四周没有什么行人,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威胁。朱登奎胆小,被迫掏出现金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十六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豆蔻之年)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二十日中午一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豆蔻之年)拉进商场的楼梯间,拳打脚踢后,逼迫王劲将现金三十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此后几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又先后将途径商场的几名被害人(均是豆蔻之年)拉进商场楼梯间,威胁索要钱财。
    后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拦截被害人索要钱财时,被路边群众发现报警,二人被抓获。
    经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作案共计八起,得赃款183.5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二被告人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吕洪哲已经委托了律师,宋荣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杜庸听完后,问道。
    “宋荣明的家庭条件也不错,不缺钱。”李明博说道。
    “这两人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头雾水。
    “对。二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第1014章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杜庸解释道。
    “杜律师,我有点糊涂了。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本案二被告人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会不会出现想象竞合,被告人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种可能性都计算在内。
    “嗯,其实您说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两位未成年人。
    刚才咱们提到的《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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